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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医办〔2011〕46号
番禺中心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医德医风
处罚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为提高医务工作者正直廉洁的形象,倡导医者仁心的人道主义,弘扬大医精诚办院理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包以广东省卫生厅2004年4月6日发布的《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卫〔2004〕88号)文件定义为准。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收受病人或亲属红包、物品等,一周内不退还或不上缴登记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根据情节给予如下处罚:不满5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5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低聘;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低聘;超过5000元的,低聘并给予调岗;多次索要、收受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给予处罚。并按照索要、收受红包数额的2倍以上扣罚奖金或补贴。取消个人当年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年限。
第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假借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作检查的,除如数缴交费用,向病人公开道歉外,扣罚1-3个月奖金;开药出售牟利的除没收所得外,扣罚3-6个月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按贪污论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推销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和其他生活用品等谋取私利的,没收所得,扣罚1-3个月奖金。科室组织推销的,没收所得,视情节轻重扣罚全科人员1-12个月奖金,并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或低聘。
第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自己或他人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等各种假医疗证明和假检查结果的,视情节轻重,扣罚1-6个月奖金,全院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记过、降级或低聘。
第七条 医院工作人员或科室,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没收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对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罚1-6个月奖金和行政记过、降级或低聘。
第八条 非财务部门人员擅自直接向病人收费归科室或个人所得的,责令其将所得款如数交公,给予收费金额二至五倍罚款,并扣罚3-6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按贪污论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展特需服务的科室,违反医院的有关规定,巧立名目或擅自提高收费者,扣罚当事人3个月奖金和科室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2-5倍罚款、停止执业活动6个月及全院通报批评。
第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将应到本院诊疗、检查、住院或手术的病人私自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损害医院利益,而从中谋取私利的,没收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扣罚3-6个月奖金,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6个月和行政降级、低聘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本院工作人员或科室,因服务态度、医疗作风不好等引发医患纠纷而被病人或家属投诉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全院通报,科室负责人也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个人和科室当年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工作制度,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的,引发医疗纠纷的,视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扣罚1-6个月奖金。构成医疗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在番禺区内从事兼职医疗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并扣罚3个月奖金。经责令停止后仍不改正的,取消考评职称资格1年,低聘技术职务1年并停止其执业活动1年。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对群众反映的不正之风问题不认真调查或隐瞒、袒护的,视情节轻重,除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扣罚1-3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以上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到人力资源科进行岗位资格复训。
第十五条 凡以各类名义收受回扣的按国家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以受贿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条文执行,医院另有规定的,视情节严重情况单独处罚或并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科,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医院 医德医风△ 管理 办法
番禺区中心医院(番禺区人民医院) 2011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