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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医办〔2008〕69号
关于番禺区人民医院派送接受特殊培训
员工约定服务期限相关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对派送专项培训员工的管理及聘用行为,更好地稳定我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加强各学科的梯队建设,根据《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训类别
1、常规培训:入职培训、上岗培训以及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培训。
2、专项培训:为提高员工专业技术水平派送外出进行专项培训且需费用投入的培训。
3、特殊培训:是专项培训中一种,包括:新开展项目培训;
特殊岗位培训;派送境外培训、派送外出进修一个月或以上。
二、特殊培训对象
(一)行政管理人员;
(二)特殊岗位人员;
(三)派送外出进修人员:
(四)专科培训人员。
三、实施办法
(一) 符合条件接受特殊培训的员工,由主管职能部门将派送接受特殊培训申请表提交人事科审核并签定进修培训协议书(详见附件),约定服务期限。
(二)进修培训期满由主管职能部门安排工作,进修培训考核证明经主管职能部门备案后交人事科归档。
(三)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应进修培训学习任务,或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者,按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被派送外出进修培训半年以上,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原则上不能参加评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科。
附件:1、番禺区人民医院派送进修培训协议书
2、广州市番禺人民医院员工外出培训、进修申请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番禺区人民医院派送进修培训协议书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
乙方: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健需求,根据卫生部《卫生人事事文件选编》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甲方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派送符合条件的员工外出接受进修培训。为保证甲方进修培训后员工的合理使用和稳定,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特制定下列条款:
一、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制度及工作安排,遵守进修培训单位相关制度并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
二、乙方按约定期限完成进修培训计划的,其进修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学费等)由甲方全额支付。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应进修培训学习任务,或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人员,其进修培训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
三、乙方进修培训学习期间按甲方相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不归或擅自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延期进修培训者,甲方不予以承认,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其进修培训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
五、乙方被派送进修培训学习后必须为甲方服务满五年,未满协议规定工作年限要求调离、出国留学、移居国外或港澳地区(因组织工作需要调动者除外)、辞职者,应当获得甲方批准并根据实际履行服务年限按20%逐年递减赔偿甲方支付的进修培训费用。
六、乙方如多次接受甲方派送进修培训,其服务年限应从其末次进修培训结束之日起算。历次进修培训费用须合并计算。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效力相同。
甲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