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治医师职务聘任管理的补充规定

番医办〔2008〕71号

 

 

关于主治医师职务聘任管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广东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我院于1997年相继制定了《关于实行总住院医师制度的有关规定》、《关于实行总住院医师制度的补充规定》及《关于调整总住院医师培训安排的有关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凡申报聘任主治医师职务前必须完成总住院医师培训。但在实施过程中有部分已获得主治医师资格多年的老年资医师,因各种客观原因未完成总住院医师培训,以致一直未取得主治医师职务聘任资格。现根据我院主治医师职务聘任的实际情况,经医院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聘任主治医师职务。

一、应聘条件:

1、获得主治医师资格满5年或以上;


2、从事临床工作满20年且离退休时间不足3年;或原则上要求在门诊(含社区)工作满15年;

3、申报当年没有发生医疗事故、差错、纠纷或服务意识投诉;

 4、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实施办法》番医办〔2006〕29号的有关规定。

二、聘任待遇:

受聘任期内工资、福利待遇按番医办〔2007〕39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若在退休当年,医院有中级聘用岗位职数空缺,可给予办理聘任报批手续。

 

 

 

 

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