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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医办〔2009〕69号
关于印发《番禺区中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
退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组: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1990〕5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番禺区中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番禺区中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管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番禺中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管理规定
一、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原则上均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特殊岗位、特殊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主管部门、人事科审核、院办公会讨论,报请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除部分医生因工作需要由院方返聘外。原则上护、药、技、行政类等人员均不予返聘。具体要求及管理按医院退休返聘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文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