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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
职员:
身份证号:
任职岗位:
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制
二〇一二年一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并以 为标志。
4、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的工作岗位 ;工作部门 ;
职称(或工种) ;工作地点:番禺区中心医院。
2、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按所任职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职责执行。
三、乙方的工作时间: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保证乙方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1、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最低不低于广州市番禺区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满工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3、乙方加班工资基数 按基本工资为标准计算。
4、乙方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为: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强度、风险程度、工作时间、工作量大小、工作表现及所任职务综合确定 。
5、乙方的福利 、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按番禺区中心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七、合同的变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或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如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依法适当调整其工作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如乙方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本劳动合同。
(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按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归还领取使用甲方的财产,办理离职手续。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
十一、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约定
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如因乙方泄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乙方证件资料不实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三)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劳动合同前已详细阅读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清楚熟悉相关内容,愿意遵守并服从甲方管理。
(四)乙方的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内的岗位工资和加班工资。对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本条与其他条款有冲突时,以本条为准。
(五)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1、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觉执行晚婚、晚育及避孕节育措施。
2、 工作时间按《番禺区中心医院关于医药护技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执行。
3、 无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盖章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番禺区中心医院 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番禺南郊福愉东路8号 地址:
联系电话(人事部门):34858286 联系电话:
2012年 1月 10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