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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以试行人员聘用制为主的

番人〔2006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聘用制度意见》)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我区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我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调动我区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工作中,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构想,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统一部署、分类指导、配套改革、稳步推进、公开公正”的原则,以稳定队伍为前提,以优化配置为重点,以激活机制为动力。通过改革,使我区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员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岗位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最终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二、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及对象

    我区区属、镇(街)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人员除外)。

    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暂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待劳动合同期满后改签聘用合同。如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与工勤人员协商同意,在不违反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与工勤人员协商终止执行未满期的劳动合同,重新签定聘用合同,但必须保证前后合同聘用时间的连续性。

    三、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基本内容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以《聘用制度意见》、《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为依据,以“聘用”为核心,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为基础,强化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以未聘人员安置为切入点,疏通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口”;以维护单位安定和保持社会稳定为宗旨,建立和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行。需要核定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或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应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上报区编委核定。

    1、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应实行按需设岗,根据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及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明确岗位的名称、类别、数量、责任、权利和任职条件。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职位按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的数量和比例应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按《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穗人发[2005]57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2、按岗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按岗聘用。事业单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由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竞聘上岗。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聘用,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程序并决定任用后,正职由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副职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的聘用,也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岗位通过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环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择优聘用;事业单位中层以下岗位由中层领导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经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事业单位内部的其他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复退军人和退役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加强管理。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具有一定期限的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及权利。事业单位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可通过政府人才管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以逐步实现人员管理社会化。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编外人员,可通过政府人才管理机构实行人才租赁。

    4、规范考核。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对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内容、考核程序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事业单位在实行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可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考核。

    (二)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必须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对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要以行业、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信息、加强培训、帮助指导,通过多途径、采取多形式妥善安置。一是引导未聘人员创办或进入企业;二是通过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转岗安置未聘人员;三是未聘人员联系调离,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四是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与原单位签订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待岗协议,待岗期间由原单位按广州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提供两次以上的竞争上岗机会;五是符合提前退休或因病退休条件的未聘人员可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六是对表现不好、符合辞退条件的未聘人员,按规定予以辞退;七是对要求辞职的未聘人员按规定办理辞职等。

    (三)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调解处理人事争议纠纷。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可先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按规定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如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配套改革

    为了保证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并保持社会大局的稳定,广州市将陆续出台一系列改革的配套政策。我区将根据广州市的有关文件精神,逐步推行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配套性改革。

    (一)改革分配制度

    事业单位要根据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为契机,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制度,以调动和激发受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事业单位改革分配制度,要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实绩,注重贡献,兼顾公平。分配方式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事业单位可试行岗位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搞活内部分配,并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内部收入分配的办法和途径。同时,为了便于工作人员的流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完善档案工资管理,积极探索档案工资随聘用岗位调整的管理办法,真正实现人员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事业单位改革分配制度,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要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必须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对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按照广州市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三年过渡期:过渡期第一年,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从2004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医保启动时按规定参加医保;过渡期第二、第三年研究解决由财政核拨补助、由财政核拨经费单位参加社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问题。在广州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前,事业单位应为首次实行聘用制后离开单位的人员及解聘或不再续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工作。

   

(三)建立公开招聘制度

    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要按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131号)的规定,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通过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严格把好事业单位用人的“进口关”。

    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广州市番禺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组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试行聘用制度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领导组办公室设于区人事局内,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主要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在实行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组议事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委组织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在区委和区政府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掌握政策,组织协调各方推进改革;对政策性问题提出专业性解决意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理顺各个工作环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1名负责人作为成员,并指派1名熟悉业务工作的联络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为区人事局。

    六、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安排及总体要求

    根据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年完成聘用制改革的部署,并按照 “统一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我区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2006年上半年,首先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和科级以下(含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进行(卫生系统的单位除外)。

    第二阶段,2006年下半年,在副处级以上建制的事业单位进行。同时,未开展或未完成工作的单位要在2006年底或2007年初全部完成,以全面完成我区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改革工作。

    我区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1、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成立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组,加强对本系统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2、事业单位成立工作领导组和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上级领导组的要求和工作部署,负责本单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人事及纪检工作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等人员组成。编制数额或在编在职人数不足5人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二)认真学习,统一认识。

    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和《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弄清文件提出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规定,务必使大家了解政策、明确目标、懂得规定、清楚要求,识大体、顾大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政策和广州市文件的精神上来,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调查研究,制定方案。

    事业单位应当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并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区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方案的内容要具体,主要包括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工作内容、方法步骤、有关要求、组织领导等方面。

    (四)精心安排,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根据上级要求,按照经批准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实施工作的主要环节是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应聘人员申请应聘;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等。

    (五)拓宽渠道,分流人员。

    事业单位要通过开发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转岗安置、未聘人员联系调离或自谋职业等渠道,或者采取签订待岗协议、办理提前退休或病退手续、符合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要求辞职的办理辞职等形式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六)总结工作,完善管理。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基本完成后的一个月内,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分级进行总结,总结工作成效、工作经验、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设想和对全区聘用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领导组。

    随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深入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聘用制度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广州市有关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广州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办法、广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办法、广州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结合我区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

    (七)严格要求,依法办事。

    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在聘用工作中做到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细致、通力协作、稳步推进,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各环节的任务,保证工作取得良好实效;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聘用”,既维护集体利益,又维护个人利益,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七、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其他问题

    (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区领导组办公室反馈。

    (二)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聘用制度意见》和《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附件:1、广州市番禺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试行办法

          2、广州市番禺区以试行人员聘用制为主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