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
1.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但有些单位未成立职代会,如何处理?
答: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目前尚未成立职代会的,其分配制度方案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 是否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
答:目前尚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具体竞聘的范围及岗位可由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但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 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岗位纪律是否都是经职代会通过的才可以列入合同?
答:单位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且已公示的,方可列入合同。岗位有行业特殊的,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约定,可以写入合同,无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4. 身兼数职的人员,其聘用合同中岗位怎样说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数职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具实写明,档案工资原则上按聘用的岗位给予确定。
5. 工勤人员被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时的待遇如何确定?
答:工勤人员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退休的,可按该岗位有关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6. 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人员岗位的人员,其退休时待遇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即首次聘用前按有关规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的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符合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条件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7.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是否可以参照市人事局穗人字〔1992〕60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达到退休年龄并及时办理手续的,按退休时的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补贴退休费。
答:可以。
8. 对试点单位按《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且至2005年10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参照在职人员每两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给予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答:可以。
9. 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首聘时办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费如何计算?
答: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原固定工转制人员不宜按现岗位办理离岗退养。如本人提出按工勤人员办理离岗退养的,经单位同意,其离岗退养费计算标准可比照单位同类工勤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
经费自给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实际平均收入水平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津补贴标准计算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其离岗退养费的计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得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10. 《实施意见》规定,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可缓签聘用合同。那么,对此次实行聘用制前病休时间已经超过医疗期而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患病职工,如何处理?
答: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对此已作了明确。即: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1. 实行人员聘用制,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如何签订合同?
答:首次聘用前已分配到事业单位,至首次聘用时未满三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不低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实行人员聘用制后,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单位应与其签订三年以上中长期聘用合同,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
12. 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如何解决?
答:医疗保险费的缴交仍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17号令)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其至法定退休年龄届满前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在职人员待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