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晚婚假、生育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2、 病假:在本院工作,以本院“病假证明”为请假依据。在区外住院治疗者(急诊除外),在获得医院批准以后,以三甲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为请假依据。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病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3、 外出开会、学习、出差等,须凭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批条核准假期。
4、 今后对参加各类考试(含提高学历、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全国职称外语、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上岗证等),不再补给假期,特殊工种经单位同意派出培训学习、考取上岗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