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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第一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第二  不准开单提成;

第三  不准违规收费;

第四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第五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  不准为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七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第八  不准收受回扣;

第九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