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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关于明确学习进修证明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19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92号),考核三级公立医院接受其他医院进修并返回原医院独立工作人数占比,要求进修时间半年及以上方可纳入计算,为落实文件要求,我院决定对来院学习进修人员按学习时间进行分类并开具相应证明,现明确如下:

一、来院连续学习达六个月(含)及以上者,属进修,结业时为其开具《进修证明》;
     
二、来院连续学习未满六个月(不含)者,属短期学习,结业时为其开具《短期学习证明》。



番禺区中心医院科教科 
    2019年8月1日